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:
一、本措施依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之。
二、家禽飼養場:指飼養家禽之畜牧場、畜禽飼養場及其他飼養場所。
三、家禽飼養場之家禽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家禽健康證明書(如附件一),始得送往屠宰場;未檢附者,禁止輸送至屠宰場。
四、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,得檢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,經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動物防疫機關或鄉(鎮、市)公所簽署核准之家禽健康切結書(如附件二),代替健康證明書。
五、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本防疫所措施辦理,如有違反者,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公告詳情請下載檔案參考 ►►►
|